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专利及软件著作权申请流程,提升职务科技成果质量与转化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订)、《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2023)(局令第77号)、《四川省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川办发〔2024〕33号)、《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13修订)、《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2017)(局令第7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须知。
第一条 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学校工作任务(含以学校为承担单位的纵向和横向科研项目)或利用学校物资、技术及人力资源条件(包括学生和劳动合同制人员)所产生的科技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动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和技术秘密等非专利技术。
第二条 职务科技成果申请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以学校为权利人的职务科技成果申请。
(二)在职教职工(含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
(三)学生(包括本科生、研究生)。
(四)兼职教授、联合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劳务人员、开展合作研究的人员等。
(五)经学校批准因公出国(境)从事合作研究、任教、研修、校际交流等事务的人员。
第三条 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归属于学校;第二条第(四)项所列人员对职务科技成果归属另有约定的按照协议执行;第二条第(五)项所列人员须在因公派出前与对方单位订立职务科技成果协议,未作约定的,在校外完成并依法视为职务科技成果的,其所有权归属学校;与校外单位联合申请职务科技成果的,须先行签订权属协议,报科学技术处审批、备案并经学校同意后实施。
第四条 申请流程
(一)审批备案
1.专利及软件著作权申请:申请人须填写《四川师范大学职务科技成果申请审批表》(附件1),并提供第三方机构申请前评估报告。
①若申请人为教师,由院长或分管科研工作的副院长签署意见后,报科学技术处备案;
②若申请人为学生,须经指导教师(第一责任人,承担申请内容的质量和真实性审核)同意,并由学院领导及学校教务处(本科生为第一发明人)或研究生院(研究生为第一发明人)审批签字和盖章后,报科学技术处备案。
2.专利及软件著作权申请前评估:申请人须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完成申请前评估报告,评估机构须签署相关的保密承诺,不得侵害申请人相关权益。前评估重点从以下维度开展:
①创新性评估:包括技术方案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判断是否具备授权前景。
②可转化性评估:结合产业领域、技术先进性、市场应用场景、产业化成熟度及经济效益等,评估专利的市场化潜力。
3.申请人将相关表格和前评估报告于每周三交到科学技术处集中受理。
(二)申请登记
科学技术处审批备案后,申请人按以下情况完成申请流程:
1.委托机构代理专利及软件著作权申请:须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协议)。申请人(学生须委托指导教师)通过学校OA系统发送《合同(协议)审签表》,附件上传申请审批表、代理委托合同(协议)及代理机构资质,归口管理单位选择“科学技术处”,审签流程结束后前往学校党政办公室综合科206(狮子山校区七教A区)办理盖章。非合同(协议)等需要签字盖章的材料,OA系统发送《印章使用申请表》办理。
2.自行提交专利申请:申请人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办理,每周三前往科学技术处成果科313(狮子山校区第四办公楼)扫码登陆法人账号填写。
3.专利快速预审/优先审查(可选):发明专利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填写《四川师范大学专利优先审查/快速预审推荐申请表》(附件2),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交到科学技术处审批备案推荐。
4.软件著作权联合开发(可选):软件著作权第一著作权人为四川师范大学。如需联合开发,须经学校审核并签订联合开发协议(附件3)。申请人(学生委托指导教师)通过OA系统发送《合同(协议)审签表》,上传联合开发协议、申请审批表、前评估报告、与学校合作开发的必要性说明,审签流程及盖章事项参考本条第(二)款第1点“委托专利机构代理专利及软件著作权申请”。
5.软件著作权申请授权码:自行申请和委托代理机构申请软件著作权均需要获取授权码。登录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每周三联系科学技术处,报“学院+姓名+流水号后四位”获取。
第五条 成果入库:申请人于专利及软件著作授权后3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学校科研财务管理系统及学校无形资产库;学生为第一发明人的,由指导教师完成信息的录入。科学技术处定期审核并提交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备案。
第六条 建档盘点:二级单位须于专利授权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各单位账户登录国家专利导航综合服务平台完成专利建档盘点。
第七条 未经过前评估和审批备案的专利及软件著作权证书,将不予以考核认定。
第八条 未按时进行专利及软件著作权登记入库、建档盘点的申请人,原则上不予批准其再次申请。
第九条 不得利用财政资金支付专利及软件著作权费用,相关费用由申请人按缴费通知按时缴纳。职务科技成果失效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规定进行下账处理。
第十条 专利及软件著作权涉及转化的,按照《四川师范大学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一条 注意事项
(一)学校每年分配的专利优先审查和快速预审名额由上级部门核定,并根据通知进行动态调整,按申请顺序、学科领域、转化潜力、专利价值综合分配,优先支持发明专利。为保障资源有效利用,申请人应合理规划,审慎选用优先审查和快速预审通道。若审查不通过,将扣减学校名额,学校将根据情况限制其再次申请,指导教师须高度重视、严格把关。
(二)申请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遵循专利法立法宗旨,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还应同时考虑申请后能否得以转化和能否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实施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三)按照《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2023)(局令第77号),专利申请被认定为非正常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主动撤回相关专利申请或法律手续办理请求,并自行承担已产生的费用。同时,对于存在非正常申请行为的专利申请人,学校可视情节轻重,作出如下处理:取消申请人1-3年的职务科技成果申请资格;情节严重(如多次非正常申请、造成学校声誉损失)的,通报批评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四)涉密职务科技成果申请前须经学校保密办审核备案,签订保密协议;涉密成果的转化、公开需经保密办批准,并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五)职务科技成果权属发生争议的,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调解,调解不成的报学校学术委员会裁定,裁定前暂停申请、转化等相关事项。
(六)其它职务科技成果的申请及管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须知自2026年5月1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须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须知执行。
第十三条 本须知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狮子山校区第四办公区313室,科学技术处成果管理科,028-84764656。
科学技术处
2026年4月29日
编辑:科学技术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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