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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伦理审查工作细则
时间:2025-10-16 10:36:13   来源:四川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处   查看:16

依据《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国科发监〔2023〕167号)、《关于印发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的通知》(国卫科教发〔2023〕4号)、《四川省科技伦理审查实施细则(试行)》(川科政〔2024〕4号)等上级文件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科技伦理审查工作,特制定下列伦理审查工作细则。

1.适用范围:学校开展的科技活动,包括涉及人体研究、实验动物、生态环境及公共伦理风险的等相关活动,适用本细则。

2.责任分工:科学技术处负责OA系统申请接收、形式初审、流程推送及材料存档;校伦理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核、意见裁决、结果反馈。

3.申请提交:负责人通过OA系统“伦理审查申请”模块,上传以下电子材料:(1)活动概况及实施方案(含风险防控措施);(2)参与人员资质、伦理培训证明及利益冲突声明;(3)知情同意书(涉及人体研究)、数据/样本来源说明;(4)科研诚信与伦理承诺。

4.科技处初审:科技处在接收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材料齐全合规并符合快速审查规则的,通过OA推送至伦理委员会委员;材料缺失或不符的,系统一次性告知补正要求,申请人修改后重新提交。

5.伦理委员会审查:(1)快速审查:科技处指定2-3名委员在OA系统独立审核;委员意见一致直接形成结果,分歧由主任委员裁决。(2)常规审查:对不符合快速审查条件的申请,由科技处按照《四川师范大学学术伦理委员会章程》中相应规定组织审查。

6.结果反馈与文书办理:通过OA反馈“同意”“修改后同意”“不同意”结果,并附理由。同意的,申请人OA导出《伦理审查表》,打印后盖章。

7.复审与跟踪:出现方案调整、范围扩大、风险加剧、超批准周期等情形的,需OA重提申请。

8.委托审查:委员会无法胜任的领域,由科技处委托外部机构审查,结果OA报委员会备案。

编辑:科学技术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