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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请托行为禁止清单
[四川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处]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23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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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请托行为禁止清单


(2023年5月23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审议通过)
 
  为扎实开展评审专家被“打招呼”顽疾专项整治工作,更好地维护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科学基金)项目科学公正的评审环境,压实和规范科研人员、依托单位、评审专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工作人员等“四方主体”的责任和行为,大力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生态,推动基础研究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等,制定本清单。
  一、科研人员禁止清单
  (一)打探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专家及名单。
  (二)打探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分组及评审结果、会议评审时间地点及讨论意见等不能公开或者尚未公开的信息。
  (三)亲自或者委托他人向项目评审专家、管理人员等进行游说、说情、送礼、行贿等。
  (四)接到会议评审答辩通知后至会议评审结束前,与项目评审规定回避关系以外的专家进行请教、咨询等学术交流和活动。
  (五)实施或者参与“围会”行为。
  (六)协助他人或者单位实施请托行为。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依托单位禁止清单
  (一)打探、收集评审专家信息。
  (二)纵容实施或者纵容参与请托行为。
  (三)有组织地实施请托行为。
  (四)不积极配合、拖延、包庇、阻碍或者干扰请托案件调查。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依托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实施或者参与列入科研人员禁止清单的行为。
  三、评审专家禁止清单
  (一)违反保密规定,披露按要求不能公开或者尚未公开的评审信息。
  (二)主动向申请人或者其他利益相关人透露自己的评审专家身份。
  (三)投感情票,搞“人情评审”。
  (四)利益交换、收受礼品礼金、接受贿赂等,投利益票。
  (五)评审专家参与请托、相互请托,违规为申请人、依托单位获得项目提供帮助。
  (六)接受会议评审邀请后至会议评审结束前,与项目评审规定回避关系以外申请人及其相关人员进行请教、咨询等学术交流和活动。
  (七)接受或者未拒绝其他请托行为。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自然科学基金委工作人员禁止清单
  (一)泄露评审专家、未公开的评审意见等工作秘密;未经批准或者非因岗位工作需要,打听和询问评审专家、评审意见等保密信息;超越职责和规定权限查阅或者操作他人评审过程信息。
  (二)参与或者接受请托,违规为申请人、依托单位获得项目提供帮助。
  (三)违反利益冲突回避有关规定,不按要求主动报告有利益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自然科学基金委工作人员包括正式在编人员、兼职人员、流动编制人员、兼聘人员以及合同制人员。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以通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科研不端行为举报系统进行负责任的举报,自然科学基金委将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


【编辑:科学技术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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