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战略部署,落实科技部、财政部印发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暂行)》(国科发区〔2021〕17号)通知要求,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就规范管理四川省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中心定位于实现从科学到技术的转化,促进重大基础研究成果产业化。创新中心以关键技术研发为核心,产学研协同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与产业化,为创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储备力量,为我省产业发展提供源头技术供给,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培育和发展提供创新服务,为支撑产业向中高端迈进、实现高质量发展发挥战略引领作用。
第三条 创新中心的建设遵循“聚焦关键、分类指导、整合资源、开放共享、协同创新”的原则。创新中心应为独立法人实体,针对不同领域竞争态势和创新规律,探索不同类型的组建模式。
第四条 创新中心应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强化政治引领,切实保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位。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科技厅负责创新中心规划布局和宏观管理,主要职责是:
1. 制定创新中心建设总体布局规划和管理制度等政策。
2. 批准创新中心的建设、撤销及名称、注册地变更等重大事项。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创建省级技术创新中心。
3. 组织开展创新中心建设运行情况年度报告和绩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4. 支持创新中心承担国家、省重大科研任务,推动项目、基地、人才一体化部署实施。
第六条 省级有关部门和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创新中心的培育、推荐和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1. 落实全省有关创新中心建设的规划和政策。
2. 结合全省重大战略、重大工程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领域,组织开展创新中心的培育和推荐工作。
3. 对创新中心的建设运行进行监督管理,对创新中心研发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调整提出意见建议。
4. 保障创新中心建设运行所需条件,对创新中心给予政策、经费等支持,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共同支持创新中心建设。
5. 协助组织开展年度报告和绩效评估。
第七条 创新中心负责本中心的建设和运行,主要职责是:
1. 建立健全创新中心内部管理制度,制定创新中心章程,履行主体责任。
2. 构建科学合理的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吸引集聚国际化、专业化、高层次创新人才,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
3. 多元化筹措建设运行经费,按规定管理和使用经费。
4. 按要求开展建设运行年度报告,配合做好绩效评估。
5. 承担落实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的主体责任。
6. 将创新中心重大事项变更书面报科技厅批准。
第三章 组建程序和条件
第八条 科技厅会同相关部门和地方科技管理部门根据全省区域发展重大战略部署以及关键领域技术创新需求,对创新中心建设进行统筹布局,坚持“少而精”原则,有序组织开展创新中心建设。
第九条 组建创新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与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重大任务、重大工程部署紧密结合,聚焦事关全省长远发展、影响产业安全、参与全球竞争的关键技术领域,符合全国产业与技术创新发展趋势。
2. 建设主体单位在该领域的科技创新优势突出、代表性强,改革创新积极性高。建设力量集聚整合该领域内全省科研优势突出的高校、科研院所、骨干企业等,形成分工明确、有紧密利益捆绑的协同合作关系,共同开展协同攻关与成果转化。
3. 技术目标围绕产业链“卡脖子”技术和“长板”技术,凝练提出明确的技术创新目标和攻关任务,突出需要解决的行业重大关键技术问题,细化建设任务的短期、中期和长期目标。
4. 人才团队集聚本领域知名的技术带头人,形成稳定的核心技术团队、专业化的技术支撑服务团队以及成果转化应用团队,创新中心运营管理主要负责人应当是具有丰富科研和管理经验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
第十条 创新中心按照以下程序组建:
1. 建设主体单位结合自身优势和具体情况,向省级有关部门或市州科技管理部门提出建设意向申请。
2. 省级有关部门、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在统筹平衡的基础上,开展创新中心培育,将符合条件的创新中心推荐给科技厅。培育期间应完成组织编制创新中心建设运行方案,做好筹建理事会(董事会)、实施法人实体化运行等前期准备工作。
3. 科技厅对符合组建条件的创新中心组织开展专家咨询论证,按照择优、择重、择需的原则开展建设,成熟一个、启动一个。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创新中心实行理事会(董事会)决策制。理事会(董事会)由参与创新中心建设的法人单位等方面的代表组成。主要任务如下:
1. 制定创新中心章程。
2. 确定创新中心主任。
3. 成立专家委员会。
4. 确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对建设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5. 制定建设运行方案。方案应明确发展目标、重点任务、管理运行机制、保障措施、工作进度、考核指标、利益分配机制等内容,方案一般以三年为建设运行周期。
第十二条 创新中心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创新中心主任应是创新中心的全职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创新中心实行专家委员会咨询制。专家委员会负责审议创新中心的发展目标、重点技术创新任务等,并对相关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创新中心实行固定与流动相结合的人员聘用制度,应通过市场化机制加强人才的选拔与聘任。
第十五条 创新中心应全面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股权分红激励等政策措施,建立市场化的绩效评价与收入分配激励机制。
第十六条 创新中心应充分依托高校、科研院所的优势学科和科研资源,协同开展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成果转移转化和技术创新服务。
第十七条 构建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良性机制,省级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支持创新中心建设,引导创新中心通过竞争性课题、市场化服务收入等方式扩展资金来源渠道。
第十八条 创新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
第十九条 创新中心实行年度报告制度,经所属省级有关部门或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科技厅备案。年度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创新中心本年度推动建设任务的实施进展、存在的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考虑,并附有必要的建设运行客观数据。
第二十条 创新中心运行期间需变更名称、注册地或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属省级有关部门或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科技厅批准。
第五章 绩效评估
第二十一条 科技厅组织开展创新中心绩效评估。绩效评估主要内容包括承担国家、省重大战略科技任务、实施关键技术攻关、引领行业技术进步、面向社会提供技术创新服务、培育孵化科技型企业等方面的情况,以客观数据为主要评估依据。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估一般以三年为一个周期,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
第二十三条 科技厅根据绩效评估结果对创新中心实行动态管理。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将优先推荐创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一定后补助奖补;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创新中心应限期一年整改,整改未通过、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不再列入创新中心序列。评估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及整改通过的创新中心进入下一轮建设运行周期。
第二十四条 绩效评估过程中,参与各方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评估。发现弄虚作假、违反科研诚信情况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创新中心命名为“四川省××技术创新中心”.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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