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科研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提高科研创新能力,促进科学研究与学科建设、地方经济发展有机融合,依据各级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科研平台是学校学科建设的重要支撑,是科研团队建设重要载体,是国家、地方或行业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凝聚并培养优秀科研人才、实施科研成果推广和转化的重要基地。
第二条 本办法所适用的科研平台分为四类:
1.A级平台:经科技部、教育部批准依托我校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人文社科研究基地等国家级、部级平台(含省部共建)。
2.B级平台:经四川省科技厅批准依托我校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省级平台。经四川省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批准依托我校建设的四川省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
3.C级平台:经四川省教育厅或其他省级厅局及成都市教育科技主管部门批准依托我校建设的四川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人文社科研究基地等厅市级平台(含成都市哲社重点研究基地)。
4.D级平台:经四川师范大学批准建立的校级科研平台。按照《四川师范大学自设科研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管理。
第三条 科研平台采取分类管理和建设模式。A级平台及自然科学类B级平台由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学科依托学院;人文社科类B级平台及所有C级平台挂靠学院,由学院负责具体业务管理工作;D级平台由学院全权负责建设与管理。
二、管理职责
第四条 科学技术处和人文社科处是科研平台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制定全校科研平台的整体发展规划,制定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2.组织科研平台建设项目的申报、评审、考核与评估,对科研平台建设进行指导与管理。3.推荐科研平台主任。4.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重点科研平台的验收评估工作,对重点科研平台进行年度考核。5.设立科研平台专项运行经费,保障重点科研平台的日常运行和管理。
第五条 学院是科研平台的业务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将科研平台建设纳入学院学科建设的总体规划。2.依托学院建设的科研平台需进入学院架构,学院为其提供科研场地。3.加强平台建设的业务指导和运行管理,支持平台开展各类学术活动、人才培养和学术交流。4.督促平台做好检查、考核、验收、评估、成果管理与学术道德建设等工作。
第六条 科研平台的主要职责:1.制定健全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保证重点科研平台的正常运行。2.凝聚科研队伍,培养和引进优秀人才,建设一支结构合理、高水平的科研学术队伍。3.积极开展创新研究,聚焦科学前沿和地方服务需求,积极组织承担各级各类科研任务。4.多渠道筹集科研经费,促进科研平台发展。5.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
三、建设与运行管理
第七条 科研平台应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各项管理办法,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评估和管理。
第八条 科研平台实行主任负责制。A级平台、自然科学类B级平台可聘任主任、副主任和工作人员。科研平台主任由学校(学院)推荐,上级主管部门聘任备案。主任的职责有:1.编制发展规划;制定内部规章制度;编写年度工作报告、验收申请、自评报告等。2.负责组建专兼职科研队伍及学术委员会。3.负责组织落实建设计划合同书的各项指标。4.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审批日常支出。5.对学风建设和学术道德建设负责。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是科研平台的学术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有:1.定期召开学术委员会议。2.负责审议和指导建设规划及目标、任务。3.负责审议和决定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学术方面的重大事宜。4.负责审定开放基金课题,监督检查课题进展,进行成果评审等。
第十条 各学院根据学科建设需要,可确定一定数量的专职科研平台,新进专职科研人员均需进入相应科研平台从事科研工作3-4年。
第十一条 科研平台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完成的研究成果归属单位(包括专著、论文、研究报告等)均应标署“四川师范大学***(科研平台/机构)”字样,由开放基金资助的项目成果应在显著位置标明“***(科研平台/机构)开放基金资助项目”字样。专利申请、软件登记、技术转让、申报奖励等应按知识产权保护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科研平台需加强信息化建设,对外要有独立的网站并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
四、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A级、B级、C级平台学校给予一定经费支持。
第十四条 学校对科研平台建设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提取管理费。经费类型由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经费和学校专项建设经费组成。学校专项经费按校级项目经费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划拨的科研平台专项建设经费列入学校年度预算,每年根据建设规划、平台运行及考核情况,给予每个A级平台、自然科学类B级平台20-50万,人文社科类B级平台10-20万,C级平台8-15万的建设运行及开放项目经费。
第十六条 科研平台所有经费开支须按各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预算与使用,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科研平台所有经费开支实行平台负责人“一支笔”管理。
五、考核与评估
第十七条 科研平台实行分类评估、分级考核,具体考评办法参照各主管部门评估或考评细则执行。若上级部门没有明确考核要求的平台,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与各平台签订建设目标,并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建设期间的科研平台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原则上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学校提交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 通过验收并被正式授牌的科研平台,在开放运行期仍须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年度运行工作报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定(周)期评估。
第二十条 科研平台考核若不合格,按上级主管部门处理意见(整改、撤销等)予以执行,并停止下年度经费的拨付。
六、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若与国家或地方政府相关的文件、管理办法或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文件、管理办法或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科研平台名称、标识的对外使用,须遵守学校校名、商标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批准的各类科研平台,不得冠用“四川师范大学”校名。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科学技术处、人文社科处负责解释。
编辑:科学技术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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