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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校级科研平台开展周期性考核工作的通知
[四川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处]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2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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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各相关科研平台: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科研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提高科研创新能力,根据《四川师范大学科研平台管理办法》(川师校〔2023〕19号)的规定,学校拟对校级科研平台进行周期考核,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2021年1月1日之前由学校批准成立的虚体科研平台(含各类研究院、研究所、研究中心、实验室等校内科研平台及学校以协议形式与校外独立法人单位联合建立的科研平台),具体名单见附件1《四川师范大学纳入2021-2023年周期考核的科研平台一览表》。

二、考核要求

1.考核时间(成果统计时间):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2.考核标准

(1)应用研究类:校级批准冠名研究院的到帐经费不低于100万元/年,冠名研究所(中心、实验室)的到帐经费不低于20万元/年。

与校外联建冠名研究院的到帐经费不低于150万元/年,冠名研究中心(实验室)的到帐经费不低于40万元/年。

(2)基础研究类:考核周期内按照人均1篇C刊/SCI作为基础考核任务,平台研究人员应为第一作或通讯作者,且第一署名单位为四川师范大学。

3.各平台的研究人员以备案人员为准(应用研究类不超过5人),且成员和成果互不交叉。

三、考核程序

1.请附件1中所列科研平台按要求如实填写附件2《四川师范大学科研平台周期性考核表(2021-2023年)》,经挂靠单位审核并盖章签署意见后,于2024年3月29日前将《四川师范大学科研平台考核表(2021-2023年)》电子版和一份纸质版交到以下指定邮箱和科室,邮件标题为“XXXX(科研平台)2021-2023年考核表”:

科研平台类别

电子版发送邮箱

科室

联系人

电话

人文社科类

389427225@qq.com

4办322

江珂

84761211

科技类

418977407@qq.com

4办311

张德林

84760695

2.未按要求报送考核表的科研平台视作自行撤销。

3.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周期考核不合格平台给予1年整改期,整改后仍不合格将撤销该科研平台。

 


 人文社科处

科学技术处

                                    2024年3月20日


附件1:四川师范大学纳入2021-2023年周期考核的科研平台一览表.xlsx  (13.57k)[下载]
附件2:四川师范大学科校级科研平台周期性考核表(2021-2023年).docx  (29.20k)[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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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科学技术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