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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21年度校级科研机构的通知
[四川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处]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21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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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各单位:

为推动学校科研事业发展繁荣,凝炼学科方向,培养高水平人才和创新团队,提升学校科研成果转化和服务地方经济社会能力,按照科学技术处和人文社科处的工作安排,学校拟于每年5月开展校级科研机构的集中申报。现启动2021年度校级科研机构的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有明确的依托单位和机构负责人,具有良好的前期研究基础、明确的研究方向和建设发展规划。

2.有较高水平的带头人和稳定的科研队伍。机构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主持过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成员与现有机构不存在交叉。

3.有固定的研究场所和必要的研究设施条件,能够整合校内外相关科研资源,有较为稳定、充足的科研经费来源。

4.符合《四川师范大学自设科研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川师校【2020】38号)(见附件1)文件要求,能严格执行学校对机构的考核。校内自设科研机构每年到账经费原则上需满足以下标准:校级研究院不低于100万/年;校级研究所(中心、实验室)不低于20万/年。

申报及评审程序

1.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填报《四川师范大学校级科研机构(非实体)申请表》(见附件2),申请表由所属依托单位签署意见后推荐至科学技术处或人文社科处。各依托单位要进行科学论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2.科学技术处和人文社科处对机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对初审通过的机构进行评审,将拟成立机构建议名单上报学校审定,审批通过的机构认定为校级科研机构(非实体)。

3.申报时间:请于2021年5月31日前将申报表纸质版一式两份提交至狮子山校区四办322室,电子版发送至389427225@qq.com,逾期不予受理。

联 系 人:人文社科处       江  珂

科学技术处       李佳莲

联系电话:028-84761211    028-84760695

 

附件:1.《四川师范大学自设科研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川师校[2020]38号)

2.《四川师范大学校级科研机构(非实体)申请表》

 

科学技术处

人文社科处

2021年5月21日

 


附件1:附件1四川师范大学自设科研机构管理办法(试行).docx  (23.28k)[下载]
附件2:附件2四川师范大学校级科研机构(非实体)申请表.docx  (15.60k)[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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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科学技术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