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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科研行为规范实施意见
[四川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处]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1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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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科研行为的规范和管理,树立良好的学术风气,维护学校的学术声誉和尊严,严明学术纪律,根据教育部《 进一步规范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 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四川师范大学科研行为实施准则(以下简称《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指的科研行为,是指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及其科研人员在科研项目申请、实施、检查、评审,经费预算、使用和决算,项目结题验收,科研成果产出等全过程中开展的与科研相关的工作或行为。

第三条 本《意见》适用于我校在编的所有从事科学研究和相关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和职员等。在我校学习和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和在读学生,也适用本意见。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校职责

1、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学校是科研管理主体,履行法人代表责任,校长对学校科研管理负总责,分管科研、财务的领导对学校科研管理负具体责任。

2、强化责任意识,完善责任体系,健全科技资源配置机制、科研活动内控机制,严格规范科研行为与保护科研人员积极性创造性相结合,切实加强对科研项目、科研经费和科研人员的监管,制定学术道德规范和相关政策并向教师和其他人员广泛宣传。

3、对违反学术道德的情况进行调查,并作出明确的结论,对确实存在违反科研和学术道德的行为的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并通报处理情况。

4、加强科研文化建设,把科研文化建设作为大学文化传承创新的重要动力,大力培育崇尚科学、追求真理的思想理念,兼容并蓄、宽松和谐的学术环境,诚实守信、风清气正的文化氛围。

第五条 职能部门及二级单位职责

科研处、计财处、审计处、纪委监察处、二级院(部、系、所、中心、室)(以下统称二级学院)等部门和项目负责人明确职责和权限,在学校科研活动的管理与监督方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建立健全科研协同管理监督机制,做好科研管理与监督工作。

1、科研处负责科研活动的过程管理。协同计财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配 合人事处进行科研绩效考核;负责科研经费类型审核及预算分配、科研外协费拨付审核;核实经费到位、拨付情况;办理技术合同登记和技术收入的核定;项目验收;配合项目负责人及时查核项目经费到校情况;配合计财处和审计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审核和审计监督。

2、计财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协助项目负责人编制预算并负责经费预算审核;负责经费到帐通知;指导项目负责人填写预算目级控制分配表;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按有关财经法规使用经费;提供项目经费上帐服务及开支查询;协助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决算等。

3、审计和监察处负责科研活动过程进行审核和监督。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要求,定期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或专项审核,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按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确保科研经费的合理使用。

4、学院(系、所、中心、研究院等)作为科研活动基层管理单位,履行对本单位科研行为的监管责任,对项目执行、经费使用等情况予以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科研人员职责

第六条 科研人员对项目申报、执行和科研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相关性和真实性负直接责任。申报项目时,要充分考虑项目组(包括协作单位及其科研人员)的研究实力,加强可行性论证,对申报项目的工作基础、研究现状、人员组成等作真实陈述,保证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可信;不得隐瞒与项目协作单位以及参与人员的利益关系;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项目评审工作。在项目实施和结题等环节,要主动向管理部门说明与科研活动利益关联和利益冲突情况,自觉接受监督;要加强对项目组成人员特别是青年科研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做到身体力行、言传身教。

第七条 科研人员要在学校财务处、科研处指导协助下,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经费预算,增强预算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不得以编造虚假合同、虚列支出项目等手段编报虚假预算,经费支出与管理严格按学校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具体要求参见《四川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八条 科研人员要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任务书)的预期目标和要求,认真完成各项研究任务,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规。不得随意变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进度和执行期、主要研究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将科研任务外包、转包他人,利用科研项目为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确保科研项目安全。

第九条 科研人员在科学研究中,要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

1、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等方面的研究。

不得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伪造、篡改科研数据文献。

2、注重学术质量,反对粗制滥造和低水平重复,避免片面追求成果数量的情况。

3、学术成果署名应实事求是,合作成果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作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承担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成果主持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

4、学术成果不应重复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或说明情况。

5、应经而未经学术界严谨论证的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公布。

6、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成果发表时,应以适当的方式标注资助来源,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标注或致谢应实事求是,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条 科研人员在学术评价与学术评审活动中,要坚持科学标准,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如实反映评价对象的质量和水平。

1、若与被评价对象存在利益关系,要及时主动说明并回避。

2、不得在学术评价或学术评审活动中徇私舞弊,接受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3、不得泄露评审信息,散布不实评审信息,利用评审工作或掌握的评审信息谋取利益,从事不正当交易。

4、学术评价应以学术价值、社会和经济效益为基本标准。自然科学与技术应揭示自然规律,探索自然现象,解决科学和生产实际中的问题;哲学社会科学应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基础研究成果的评价,应以学术积累和学术创新为主要尺度;对应用研究成果的评价,应注重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5、在对自己或他人的成果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的基础上,作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

6、评价专家要对其评价意见负责,涉密的应该保密,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披露不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评价意见措辞要严谨、准确,慎用“原创、首创、首次、国际领先、世界水平、填补重大空白、重大突破”等词语。

7、参与各种推荐、鉴定、职称评定、答辩、项目评审、评奖等学术活动时必须秉公持正,不因利益冲突或人情关系而影响其判断与决策的科学性、可靠性和公正性,避免损害学校和他人利益。

第四章  违法违纪行为的惩处

第十一条 对于科研人员违反科研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警示、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责令整改、终止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直至限制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四川师范大学教职工奖惩暂行条例》等,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学校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及其管理人员因未能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发生科研人员重大违法违纪问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参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追究有关领导、职能部门和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范自颁发之日起实行,有关事宜由科研处负责解释,原有《四川师范大学学术道德规范(试行)》(校字〔2006〕64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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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廖子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