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校级科研机构的管理,提升校级科研机构的建设质量和水平,加强我校与各类企事业单位(研究机构)在科学技术、人文社科领域的合作,进一步推动学校成果研发转化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机构是由学校批准成立的各类研究院、研究所、研究中心、实验室等校内科研机构及学校以协议形式与校外独立法人单位联合建立的科研平台。此类研究机构以挂靠院系建设和管理为主,科研管理部门协助统筹管理。
第二章 机构运行管理
第三条 校内需设立科研机构的,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依托单位和机构负责人。
(二)围绕学科建设目标,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和规划。
(三)有较高水平的带头人和稳定的科研队伍。
(四)有较好的科研基础和实力,有良好的科研声誉。
(五)有固定的研究场所和必要的研究设施条件。
(六)校内自设科研机构每年到账经费原则上需满足以下标准:校级研究院不低于100万/年;校级研究所(中心、实验室)不低于20万/年。
(七)与校外联合建立科研机构平均每年到校经费(合作方提供,包括启动费、运行费及科研经费)需满足下列标准:(1)冠名研究院的原则上不少于150万元/年;(2)各类研究中心(实验室)原则上不少于40万元/年。
第四条 科研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规划和实施机构建设方案,积极筹措科研经费,培养人才队伍,开展科研活动,完成设定的建设任务。
(二)建立健全机构运行机制与管理制度建设,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和保密规定,不断增强科研队伍的凝聚力和创新活力。
(三)负责向挂靠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汇报科研机构年度建设情况、人员聘任情况及重大活动等事项,接受科研管理部门和挂靠单位的检查、指导和考核。
(四)机构负责人对机构成员的科研行为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责。机构负责人应制定机构的建设目标、研究方向、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活动计划等。
第五条 依托学院负责科研机构的建设运行及日常行政管理;科学技术处、人文社科处负责对机构的运行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对合作项目进行管理;计财处负责对到校经费进行管理。校内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实际业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三章 机构考核管理
第六条 学校对科研机构采取动态管理,定期进行考核评估,实行退出机制,考核周期为3年。
第七条 校内自设研究机构主要分为两类:应用研究类和基础研究类。应用研究类的科研机构组成人员原则上不超过5人,基础研究类组成人员数量不限。校内自设机构之间人员互不交叉,有相应研究机构署名的成果方可纳入机构考核。
第八条 应用研究类科研机构原则上考核到账经费,考核标准按照第三条进行;基础研究类科研机构按照人均1篇C刊/SCI作为基础考核任务(3年周期内)。凡之前校内自设科研机构均按照此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并给予适当过渡期,从2021年1月1日起进行考核。
第九条 考核结果设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科研机构,负责人提出整改方案,给予1年整改期;整改后考核仍不合格的,学校将撤销该机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未经学校同意,校内自设科研机构不得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所有科研机构不得以机构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以及宣传(广告)等,所有合同需学校批准签订。联合科研机构合作单位若因业务需要需对社会宣传(广告),必须征得学校同意,否则学校保留追究对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人文社科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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